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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包括孩子的年龄、性别、性格、健康状况、教育需求等因素。
2. 父母的抚养能力:法院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职业稳定性、教育水平、性格特点等因素。
3. 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达到一定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4. 父母的抚养意愿:法院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以及他们对孩子的关心和照顾程度。
5. 父母的过错:如果父母一方存在过错,如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6. 其他因素: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孩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家庭成员的意愿和照顾能力等。
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决。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孙某(男方)与陈某(女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于2017年生育一子小孙,后于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子女安排约定,离婚后小孙抚养权归陈某所有,随陈某共同生活。孙某以自身实际收入情况每月向陈某支付3000-5000元抚养费。
后来,孙某称陈某工作没时间带孩子,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并且孩子马上就要上小学,自己在某小学附近有一套学区房,跟随自己生活对孩子日后的成长更有利,于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子女已满两周岁,且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但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三)其他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
由于孙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田先生与王女士于2013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14年生下儿子小明。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王女士从家中搬出,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
两人分居后,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不过,他们对于儿子小明的抚养权问题却始终没能达成统一。
男方主张自己具有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觉得自己学历更高,希望由自己来直接抚养孩子小明。而女方则觉得自己跟孩子的相处时间更长,孩子跟自己的感情更加深厚,所以主张由女方直接抚养孩子小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情况,最终判决小明由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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